新规定:外来务工可一次性领取保险金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对相关失业保险的草稿举行了预表决评估会议。与会专家、学者、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代表,重点介绍了实施条例的可行性、介绍的时机和实施后的社会评价其效果。
修改草案调整失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工资总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按自己的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规定“农民工合同工自身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被删除。对此,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为了消除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差异,确保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缴纳同等费用、平等待遇。
在《修改草案》中,明确了参保人“跨省转移”的办法,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草案中也明确了农民工待遇衔接的办法,新政实施前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出十二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此,立法咨询专家表示:“虽然《修改草案》经过长时间讨论,但我觉得这个标准是不是有点偏低,所以我提醒在法律正式出台前进一步斟酌。”
相关工作人员指出,转移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失业保险利益,二是资金转移,在相关过程中的衔接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可能会发生不公平。广东的情况非常特殊。农民工太多了,所以这些人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合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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