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旧疾得新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购买保险之后患病可以给我们一些保障,我们一起来看一个相关的案例,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后,王女士不幸因白血病住院,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原因是她患有冠心病,没有说实话,在填写保险单时被怀疑故意隐瞒病情。“这事发生在几年前,保险时一切都很好,我认为没有必要填写。再说得冠心病与得白血病有什么相干吗?”王女士提出了质疑。王女士能获得保险理赔吗?记者请市法院民三庭法官解答投保人在保险时的告知义务。
2005年11月8日,为了保障自己切身的利益,王女士特意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金额为5万元。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者批准的医疗机构确诊为重病时,应当按保险金额的80%缴纳“重病保险费”。保险公司对王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王女士在询问事项中均作了否定回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王女士交纳了3000元保费,保险合同于2005年11月8日生效。
2006年10月16日,王女士因病接受治疗,被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面对这次人命的打击,让王女士稍微放心,她买了保险,你可以用4万元的保险来治愈疾病。同年11月7日,王女士申请支付保险金。
2007年2月9日,保险公司作出拒绝理赔的决定。保险公司称:王女士违背了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王女士在保险前患有冠心病,故意隐瞒病史,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王女士对此拒赔理由不能接受,“得冠心病是发生在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已经好了,我觉得没有必要填写。”王女士认为,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两者并不相干,对本次出险无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王女士于2007年4月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
法院认为,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对王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未逐项询问,导致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王女士未告知的疾病(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白血病)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并不具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王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市法院民三庭法官告诉记者,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保险法》规定,如果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比如有这样一个案子:王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安康保险,被保险人是其丈夫谢某。2005年3月,谢某因肝硬化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理由是:王某故意隐瞒了丈夫谢某在投保前曾患有严重肝病的事实,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院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投保人还应注意保险公司的虚假参保并拒绝支付。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由被保险人未披露的重大事件引起的,可以认为未告知的事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重大影响”,保险人可以未被保险人未告知的,不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像本案发生的情形。而且,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不能无限地加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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