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保险是否应该设犹豫期?健康险有没有犹豫期?
保监会颁布的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受到许多消费者的重视。
《办法》明确规定,凡经营健康保险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均应当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保监会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
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等。
根据规定,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1年及以下期限的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合理调整。
《办法》强调,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否则,保监会可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办法》分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三条,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健康保险:老百姓最青睐险种
目前,在我国人身保险业务中,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两大主力险种,也就是老百姓最为青睐的险种,这与我国国情有关。
所谓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其中,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当前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以及医疗费用上涨,人们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快速释放。现阶段,社会对健康保险的需求主要体现在:社保未覆盖人群尤其广大农村人口的住院、门诊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社保规定范围之外的特殊检查、病种、治疗及用药的医疗保险;高收入者享受更高档次治疗及服务的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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