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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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被保险人刘身患重病,保险代理人仍与他订立人寿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以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理由来解决索赔问题。2月10日,江西省省永新县市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责令永新县某保险公司缴纳36000元的保险费。
刘于2003年12月22日考入江西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胸闷、气喘、面部及手部皮肤硬化症。他被诊断为“间质性肺病,硬皮病”。2004年5月26日,刘与永新县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佐牟签订了两份人寿 保险单。政策规定,如果刘去世,保险公司将支付60000元的保险费,受益人是李某。 在保险单的签署过程中,刘没有告诉代理人他是否在过去五年住院,代理人没有询问刘的严重疾病,如面部水肿、哮喘、低音等。 2005年1月27日,刘某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过世。后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其诉之永新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和被告签署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在保险单的签署过程中,刘对代理人在过去五年内是否被送进医院的询问并没有如实告知,并存在过错,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询,以致刘某未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患有“肺间质疾病、硬皮病”的事实,保险公司亦不能免责。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永新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45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 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过重,变更原判决为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36000元保险金。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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