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病种扩大
记者昨天获悉,城阳区对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办法进行修订,取消原有7大类12种大病的限制,凡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政府救助,其中参保患者自负费用超出规定数额部分政府最高救助90%。
取消7大类12种大病限制
去年,城阳区出台重大疾病救助政策,对具有城阳户籍的参加医疗保险的中低收入家庭,患尿毒症、白血病等7大类12种大病的实施救助。政策实施后,城乡居民治病压力有效缓解,但受救助病种限制,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依然存在。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上述病种限制,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助病种的范围与《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相同。救助对象是具有城阳区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的家庭。
自费较多可申请救助
城乡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偿后,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政府救助。
根据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90%的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用按不超过70%的比例救助;在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80%的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用按不超过60%的比例救助。当年度获得重大疾病救助的参合居民不再享受新农合二次补偿。参加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不超过90%的比例救助,范围外医疗费按不超过70%的比例救助。
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规定还限定各级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用比例分别为:市外医院30%、市级或三级医院20%、二级医院15%、一级医院10%,超过比例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同时,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急症除外);不在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特需服务等费用,不属于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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