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解析,四级医疗事故赔偿介绍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是根据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计算的,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用按照法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住院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听证损害赔偿案件的案件中,规定医疗费用还包括其他机关功能培训费和适当的化妆品费,仅供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论继续医疗问题。医疗事故的结果是,在医疗事故处理阶段,患者的人身损害是不可能治愈的,因此规定规定继续治疗费(也称连续医疗费、预期医疗费和医疗费两阶段)。病人:完成后,需要继续治疗,按基本医疗费用付费。首先,通过分析该立法用语可理解为,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因为续医费是指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者未来治疗的费用,由于患者的体质、病情差异和各医院等级、技术水平、收费标准的不同,无法确定续医费数额,任何医疗机构或鉴定部门的估算都是不准确的,必然会损害医患一方的利益。故条例规定续医费的主张是在结案后;其次,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其三,继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支付。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按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卫生部法制与监督司、卫生部医政司组织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百问》中解释:1998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展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是,由于该条款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加之法院系统对该规定本有抵触情绪(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杨永清编写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379页基本医疗费用问题一节),笔者担心今后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能会对患者的继续治疗费问题采取实报实销的处理方式,甚至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一)款)。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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