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互助保险哪家好?大病保险介绍
大病互助保险也就是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大病互助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一、救助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3.农村低保对象;4.城市低保对象;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医疗救助的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参保职工大病互助保险互助费由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大病医疗互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参保职工的监督。
组织医疗技术专家对大病和疑难杂症进行研讨、咨询和论证,建立台帐及特殊病种档案资料,及组织医药专家对大病医疗药品目录的遴选评审等所需费用,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在大病医疗互助费用中开支。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向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大病医疗费用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参保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互助保险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医疗终结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职工与经办机构发生有关大病互助保险互助费用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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