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新政策
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块,甘肃省将年内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内容参考如下:
甘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新政策:
在日前召开的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调研座谈会上,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金中杰通报称,我省确定庆阳、定西、金昌3个市为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地区。2013年度,3个试点市城乡居民住院大病保险共报销25616人次,支出1.053亿元,人均报销4110.7元,城乡居民大病住院实际报销比提高到59.99%,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点受到了患者的普遍欢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鉴于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力争年内在全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
我国城乡居民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对于保障对象,“意见”明确规定,现阶段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仅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不包括实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企事业职工和享受公务员及军人医疗保障制度的人员。
对于保障范围,意见要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于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之上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的判定标准,可以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项目,可以由地方政府做出具体规定,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对于保障水平,“意见”明确规定要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同时,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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