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应给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险,企业单位应该保障高校毕业生利益
我国身为社会主义大国,一直把人们的利益作为第一位, 在此要求下,各个地区的政策都以此为原则。据国务院在下发通知表示,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于高校毕业生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视的一部分人,所以通知要求,各地应当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同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对高校毕业生的保障政策,我们还需要对通知进行进一步的了解,通知表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同时,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应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并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为了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利益,通知还对就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通知还要求,各地应当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同时,应当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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