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形态有哪些?保险道德有哪些表现?
(一)虚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的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所以虚构并不存在的保险标的而骗取钱财是与保险法背道而驰的。 (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货物的损失或造成人身损害,以从保险人那里骗取保险金,是保险道德风险的主要形式。为了牟取巨额赔偿制造人为事箤嵢等,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在人寿保险中曾出现先投保人寿保险,然后杀害被保险人以图谋保险金,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事件,对此应保持高度警惕。 (三)故意违反如實告知和保证的义务。最大诚實信用原则是保险的一条基本原则。所谓诚實信用,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主要是要求被保险人投保前和发生保险事故后承担如實告知和保证的义务。鉴于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實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所以,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實信用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實信用原则。 (四)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果沒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赔偿。有些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就故意编造一些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些虚构的证明材料。其中不乏骗取巨额保险赔偿的案例。 (五)故意扩大损失的程度。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措施尽力施救,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这是被保险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有些人为了骗取更多的保险金,不是尽力施救,而是故意扩大损失。如一船触礁,当地沒有修理的地方,拖到很远的地方修理要花很多钱,加上将船起浮又要花钱,于是船东便买通一个驾驶员,趁舵工不在驾驶台时,故意将船驶向礁石,结果使船舶严重搁浅不能拖下,很容易使诈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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