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给对方买保险,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时下,未婚同居已经成为城市的一种社会现象。那么,同居者双方在保险方面是否具有法律关系呢?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张先生和刘女士曾经是同事,后来两人产生感情,并于1999年同居。两个人虽然关系非常好,但由于两人都不是北京户口,而且一个户口在黑龙江,一个户口在广东,要办理结婚手续比较麻烦,又加上两个人都还没想过要孩子的事情,因此就一直没有登记结婚。
2003年年初,张先生和刘女士为了表达各自对对方的感情,互相为对方购买了一份20年期生死两全保险。张先生以妻子刘女士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刘女士以丈夫张先生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保险金额都是10万元。
2004年年初,刘女士在外出购物的时候遭遇车祸身亡。事后,悲痛万分的张先生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但保险公司竟然以他与被保险人刘女士的婚姻是非法婚姻为由拒绝了赔付。
那么,究竟未婚同居的夫妻双方有没有权利为对方投保呢?这一直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形式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根据《保险法》对具有保险利益的家庭成员关系范围的规定,同居者不在其中。根据这两个理由,未婚同居者没有权利为对方投保。
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和《保险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尽管两部法律有联系,但除非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法院不能用《婚姻法》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更不能用《婚姻法》的规定否定《保险法》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我们一般认为的家庭成员之外,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密切的朋友关系或经济上的联系,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之间等等存在一定经济利益,就存在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一方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或保障对方的利益而为对方投保,当然,这种投保行为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在处理未婚同居的案件时,也应该按照这个原则来判断。同居者双方虽然没有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两人之间显然已经存在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们的婚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他们的保险利益应当受《保险法》保护。在同居者一方已经征求了对方同意的基础上为对方投保,应该是被认可的。
提醒
在数年前,社会舆论对未婚同居还有很多议论,但目前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被接纳。虽然如此,该办理结婚手续还是要办理结婚手续,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一些问题,很难寻求法律支持。
此外,保险相关法律中对投保人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应该是有权利为刘女士投保的。但由于每个人认识不同,所以有的时候这种情况不一定会得到认可,甚至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那么,如果您目前就处于同居状态,而且就是不愿意办理结婚手续,那么,在投保的时候要注意技巧,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上述案例中,张先生可以自己为自己投保,把受益人写成刘女士,刘女士也是自己为自己投保,受益人写成张先生。这样做,既表达了自己对对方的爱意,同时在出险后也不会引发上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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