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索赔单证的范围
不论是何种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索赔时,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用以证明受到损害的财产或某公民的人身已经作为保险标的,在出具该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那里参加了相应的保险以及提出索赔要求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索赔权。保险单是保险人受理索赔的基本证明文件。 不过,保险单只能说明其参加了保险,并享有索赔权,还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证明文件。经常涉及到的有: 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当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于保险范围内的火灾具有特定性质--失去控制的异常性燃烧造肋经济损失的才为火灾。短时间的明火,不救自灭的,因烘、烤、烫、烙而造成焦糊变质损失的,电机、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所造成其本身损毁的,均不属火灾。所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应当说明此灾害是火灾。 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当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在保险领域内,构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灾害,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暴风要达到17.2米/秒以上的风速,暴雨则应当是降水量在每小时16毫米以上,三小时30毫米以上,24小时50毫米以上,当然,气象部门的证明文件只是证明在某地某时发生了上述自然灾害。至于这些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则还要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例如,因锅炉爆炸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应当由劳动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的机构出具证明。 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该证明文件应当证明盗窃发生的时间、地点、失窃财产的种类和数额等。 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 因水上航运事故而索赔的,应由港航监督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水航运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及其损害后果。 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财产损失清单、施救费用清单、必要的财务帐册、单据,以及对于难以确定损失数额的财产所做的受损财产鉴定报告等。 家庭财产保险的索赔,一般要提供受损财产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修理受损财产的发票以及购置财产的发票等。如果是投保的自行车出险的,还要提供自行车牌照。 机动车辆保险的索赔,--般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包括修理结算清单、修理发票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本车所载货物损失的,则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等。 国内船舶保险的索赔,应当提供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各种赔偿费用的有关单证、航运记录等。 海上船舶保险的索赔,应当提供船长的海事报告,航海日志及机舱日志、海图等文件的摘要或复印件、检验报告、其他海员证明出险原因等。 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一般要提供提单或运单、发货票、装箱单、磅码单、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交接验收记录、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人出具的检验报告、损失清单等费用单据。 人身保险的索赔,如果是被保险人死亡的,索赔的受益人应当提供其死亡证明书;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残废时,则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的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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