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台同争议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的归属问题、赔偿数额问题的确定等方面产生分歧,引起合同纠纷,使合同无法履行。--般合同发生争议的原因有:①合同条款文字表达的含义模糊、不明确;①当李人在解释条款文字时,认识上不一致;③由于损失案件比较复杂,特别是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以后,对引起损失原因的确定,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承保风险等。对于上述风险责任归属的判断,保障公司和被保险人在认识上不一致,争议往往就不可避免。 关于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我国《经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刮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①协商解决。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一步磋商,取得共识,在当事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达成和解,消除纠纷,以使保险合同得到履行。 ②调解。是指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使保险合同得到履行。 保险合同的调解可分为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由各级保险管理机关主持的调解。从法律效果来看,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仲裁调解相法院调解一经形成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协议或法院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都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执行。 ③仲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有权作出仲裁的机构,对保险合同争议作出公断或裁决,使保险合同得到履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内保险合同由国家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立的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凡涉外保险合同,应由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保险合同的仲裁,必须以当事人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裁决为终局,当事人不得向法院再行起诉,必须严格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④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将合同的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保险争议进行审理和做出判决。合同争议一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保险合同的争议,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应由保险合同的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经济法庭审理。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辨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二审终审制度。对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审理。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效力的判决。对法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为确保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以防止人民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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