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输血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被保险人 A款: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无偿献血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A款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完成无偿献血后,其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及一名子女,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注明)自动成为本保险A款的共同被保险人。 B款:在国家许可的献血机构体检合格、进行献血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B款的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接受输血的人,也可作为本保险B款的被保险人。 (3)休险期刚 本保险A款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无偿献血时(以《无偿献血证》记载为准)起,至此后5年内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中有一人首次接受无偿输血后第180日止。 本保险B款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后,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献血(接受输血)时起,至被保险人首次参加献血(接受输血)后第180日止。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最多投保10份本保险。每份每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5 000元。 感染乙、丙型肝炎保险金额:人民币3 000元。 感染艾滋病保险金额:人民币5 000元。 本保险每份的保险费为:A款:每份为人民币10元;B款:每份为人民币20元。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5)利益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A款及B款的被保险人首次献血(接受输血),或A款的共同被保险人首次接受输血,并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造成医疗意外事故或感染疾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①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自医疗意外事故之日起180 El内以该次医疗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医疗意外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医疗意外事故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医疗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及共同被保险人在献血(接受输血)后180天内因该次献血(接受输血)为直接原因而感染乙型、丙型肝炎或艾滋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对应疾病感染保险金额给付疾病感染保险金。 ④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