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燃气用户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煤气公司的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及液化燃气)用户,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脸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计算,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4)利益保障 ①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医疗所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救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④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5)责任免除 与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不同的是,未经煤气公司认可,擅自拆卸、接装或移动煤气设备,私自接装以煤气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违反有关法规及煤气公司安全使用燃气设备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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