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导致全身瘫痪,保险公司最高赔付多少?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20日,王某乘坐某航空公司的客机,从A市前往B市联系业务。在乘机前,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途中,飞机遭雷电袭击,机尾被折断,驾驶员将飞机紧急迫降在C市机场。在迫降时,由于机身剧烈震动,造成王某突发脑溢血,虽经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造成全身瘫痪。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共计25万元。 保险公司在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同意承担15万元的赔偿金,对超过部分拒绝给付。保险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王某的残疾系由客机在飞行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法院认定:王某的残疾系由客机在飞行过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王某本人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王某在乘机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残疾承担给付责任。在审理中,法院对双方当事入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王某20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 对于这起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案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且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因此,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重要依据。 王某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飞机因雷电袭击受损迫降),造成了人身伤残,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虽然王某的伤残损害额为25万元,但根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的约定,每份保险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因此,保险公司按照最高限额给付王某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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