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什么特征?
(1)合同由双方的法律行为所引起。 首先,合同的主体,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构成。任何一种合同,都不能由一方当事人作为主体。即使是单务合同,也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其次,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发生,如果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也不能成立合同。另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才能成为合同行为。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第一,无论是合同的订立还是履行,一方当事人不能有高于另一方的权利。无论合同当事人的状况有什么不同,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无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地位一律平等。第二,当事人维护自己债权的权利平等。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后,就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享有了自己的债权。享有债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负有债务的一方履行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但应当注意,合同当事人在具体合同中权利的不对等并不意味着地位的不平等。由于社会生活和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在一份具体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在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但不能说当事入之间的权利是不一致的,因为这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3)合同的缔结受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支配。 当事人缔结合同,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否订立合同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只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合同的内容完全依据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决定,在合同法上,关于合同的成立、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多数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去缔结合同,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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