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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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一种商业性业务,它遵循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自愿成交的商业经营法则。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的损失概率来确定各种财产保险的费率(即价格),这就决定了保险人从保险客户那里所筹集的保险基金与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是相适应的,越是竞争激烈的财产保险市场,这种适应性就越是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从总体的保险关系来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和等价的。 然而,就单个的保险关系而言,却又明显地出现交换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在保险人承保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中,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都是按照确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保险费,其收取的保险费通常是投保人投保标的实际价值的干分之几或百分之几,而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损失,则保险人往往要付出高于保险费若干倍的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在无数笔财产保险业务中,又有许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损失,保险人即使收取了保险费,也不存在经济赔偿的问题。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事实上并非是等价的。正是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等性,才促使保险人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时需要对保险客户投保的标的和风险进行选择和限制,以防止保险客户逆选择,力求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保险客户也会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的风险与投保风险进行选择,并总是力求将那些难以避免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即是保险人与保险客户经过相互协商、相互选择并对上述经济价值不等关系认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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