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要约是怎么回事
要约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称之为“投保”或“要保”,按照《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在要保时,要填具投保单。投保人的投保是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而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各种保险宣传资料和保险单证,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投保人填写投保书时,必须按投保书所列事项逐一如实填写。投保人对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告知不实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书,即使保险合同订立了,保险人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在要约方面,《合同法》就一系列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1)要约的要件。《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经作出,即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应对自己的要约负责,不得出尔反尔。要约何时对受要约人生效?我国采取到达主义,或称受信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入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发出后,因某种原因,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通知应当较要约先行到达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否则,受要约人仍可基于要约而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 (4)要约的撤销。《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于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的,要约即被撤销。如果受要约人已作出承诺,合同已成立,则要约自无撤销可言。《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好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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