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怎么回事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财产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但由于保险合同不是即时清结的合同,随着各种情况的变化,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曾预料的情况,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我国也是如此。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它主要是由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如由于买卖、让与、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发生保险标的易手。另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也包括其名称的变更,如企业改变名称等。 主体变更须经何种程序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一种是允许保险单随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一种是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通常情况下,标的转让事先应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自转让日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但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单可以随货物转让。这是因为,运输中的货物可能异地买卖,物权可能几经易手,如果要求被保险人的变更都要征得保险人同意,必然影响商品流转,丧失交易良机。另有约定的合同主体的变更依约定,因为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2.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体现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一般表现为保险标的数量、品种、价值、存放地点、用途、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化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与投保人都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无论谁提出,都应经与对方协商同意才能变更。 3.财产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就是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变更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加批注后生效,保险人通常要因此调整保险费。 4.财产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形式 变更保险合同必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要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完成,一般有以下程序:一是由一方向对方反映投保事项中变更的情况,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二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三是确定变更的方式及内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形式有三种: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协议。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印刷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单其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单。附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在批单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加盖骑缝章。用其他书面形式变更时,应在协议中注明该协议为某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具体写明修改哪一条款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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