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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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因一定事由出现而归于消灭。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保险合同不论长期或短期,凡保险单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保险单到期的续保不是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 2.因履行而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被保险人的某一保险财产遭遇火灾被焚毁,保险赔款已达到全部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终止效力。 3.囚合同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较为常见的一类原因。(详见本节“保险合同的解除”)4.囚保险标的转让而终止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须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批改同意后,保单才继续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效力。 5,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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