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倍原则的含义所谓诚信,即指诚实、守信,它是各种合同特别是经济合同成立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因其以不确定的风险为标的,尤其强调诚实、信用,而且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诚实不欺,重信守诺。 在保险产生之初的海上保险活动中,保险人往往难以对远在外地的保险标的进行核查,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故特别要求投保人诚实可靠,诚信原则由此而产生。诚信原则的明确表达,最早见于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契约的基础,系忠诚信实,倘一方不顾绝对的忠诚信实,他方得宣告此项契约失效。”后来,这一原则又在海上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最大诚信原则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的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为什么相对于其他一般商业活动,财产保险活动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更为严格呢?这主要是因为: (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对保险人而言,风险的性质及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为了解,保险人只能依据投保人告知的风险状况来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尤其是听保的保险标的是船舶或货物,与保险合同订立地之间不一定一致,保险入无法对这些保险标的进行实地查勘,即使能实地查勘,也很难像投保人那样了解。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判断风险的大小,从而决定是否承保并据以确定保险费率,这就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并信守承诺。 (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而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是由保险人单方面拟定的,其技术性高,复杂程度远非一般人所能了解,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的条件完全取决于保险人的告知,这就要求保险人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主要条款和责任条款。 (3)保险一般具有射幸性,投保人在投保时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费,而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就能获得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于保费支出的赔款。若投保人采取不诚实不守信用的手段来投保骗取保险金,则保险人的经营稳定性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因此,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有利于保险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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