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厂离休退休人员按什么规定办理?
退休职工安霞问题的情况报告》的指示,经与核工业部研究.并征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全国总工会、公安部、商业部、国家计委同意.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12月1日以劳人老[1983)41号《印发关于安置四。四厂离休退休人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对安置该厂离休退休人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四。四厂是我国核工业的重要基地。五十年代后期,国家从全国各地调集了一批政治、技术骨干,到甘肃玉门戈壁滩参加建厂。二十多年来,他们艰苦创业.为我国核工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现在,这些同志逐渐到了离休退休年龄.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妥善安援,使他们安度晚年并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2)离休干部的安髓地点,一般可在甘肃省内医疗、交通条件较方便的叫、城镇。就地安置确有困难的.也可到本人、配偶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髓。但对到北京、天津、上海安氍的,必须从严掌握。 考虑到这老同志有些是从一个城市集中调去的情况。 建议核工业部在接受安氍任务比较大的城市郊区或附近县统一建立小型干休所。同时可在兰州建立一个于休所’,安髓该厂部分配偶、子女在兰州居住的离休干部。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对他们要热情欢迎,积极安排,提供方便。在政治待遇方面,应当和接受地区在职干部一样对待。看病用车及生活供应等,按接受地区规定执行。 所需一切经费.均由四3四厂划拨给接受安氍地区。每年结奠1次。 (3)随离休干部易地安谴的配偶、子女.按劳人老[1982]10号《贯彻国务院关于老于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有关规定执行。 (4)退休干部、工人的安置地点,除执行国发(19783 104号文件有关规定外,也可在该厂所在地区内交通、医疗条件较方便的中小城镇安置。易地安置的退休干部、工人的经费支付和工人的接受管理单位问题,可参照国办发[19833 33号《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的有关精神办理。 (5)易地安置的审批手续,由四。四厂与有关省、市、自治区(省内地、市、州)联系办理。接受地区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县以上(含县)组织或人事、劳动部门同意安置的通知,给予办理户El、粮食关系。 (6)核工业部所属其它在高原、沙漠地区的厂、矿、队离休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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