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离退休时船岸差作为计算离退休费基数如何办理?
根据交通部[1987]交劳字824号的规定:船员离休、退休时船岸差的计算: (1)凡海上救捞、航标船员和内河航道、航政船员(不包括港作船舶船员)在船上工作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并由船上直接退休时,可按当时在船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船岸差工资和工龄工资)为基数计算退休费。其中船岸差部分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远洋作业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的船员,退休时的船岸差,按岸上标准工资的30%计算; 存沿海作业(包括曾在远洋作业)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在沿海作业(包括曾在远洋作业)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的船员退休时的船岸差,按岸上标准工资的20%计算;在港内作业或在内河航道、航政船上作业(包括曾在远洋、沿海作业)连续满15年或累计满20年的船员,退休时的船岸差,按岸上标准工资的10%计算。 凡在船从事各类作业时间,均短按人事档案记载为准。 (2)凡海上救捞、航标船员和丙河航道、航政船员(不包括港作船舶船员)在船上工作连续满20年或累计满25年,并在1985年6月30日以后调岸工作的船员,其退林时的工资低于原在船工资,即低于岸上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不包括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加船岸茅t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时,可按原在船工资为基数计算退休费。其中,船岸差部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在远洋作业连续满20年或累计满25年的船员,退休时的船岸差.按岸上标准工资的30%计算; 在沿海作业(包括曾在远洋作业)连续满20年或累计满25年的船员、退休时的船岸差,按岸上标准工资的20%计算;在港内作业和在内河航道、航政船上作业(包括曾在远洋、沿海作业)连续满20年或累计满25年的船员,退休时的船岸差,按岸上标准工资的10%计算。 部属事业单位1985年6月30日以后退休船员船岸差的计算办法,按上述办法办理;1985年7月1日以前已调岸工作或已批准退休的船员的船岸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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