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重复保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对处于同一危险中的同一标的上的相同可保利益投保。在这里不仅需要是相同的保险标的,而且必须是相同保险标的上的相同可保利益,并处于同一危险之中,即投保相同的危险。例如,对一艘船舶投保定期保险,船东对该船舶具有所有权利益。如果他以该船舶进行抵押贷款,则抵押贷款银行对该船舶具有抵押贷款人利益;如果它们分别就各自的利益进行投保,并不构成重复保险。此外,如果船东虽有两张保单,一张投保了全损险,另一张投保了战争险,也不能构成重复保险。 (2)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或保单。一个被保险人可以同时或先后向几个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同~批货物或同一艘船舶投保;或者,几个被保险人向同一个保险人对同一批货物或同一艘船舶分别投保取得几张保单。同一个被保险人向同一个保险人对同一批货物或同一艘船舶,投保了超过该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只构成超额保险,并不构成重复保险。 (3)几张保单的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保险期间的重叠分为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全部重叠是指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的起讫时间完全相同;部分重叠是指投保人同数个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起讫时间虽非完全相同,但有时间上的重叠性,即时间上有交叉。保险期间的全部重叠或者部分重叠都可以构成重复保险的条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所谓时间上的重叠性,是指数个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的重叠,并非指“成立期间”的重叠。例如,某人向A保险人投保火险,合同期限为1年,在该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又向B保险人投保相同的火险,并约定该合同自第~个火灾险合同保险期满之日生效,则第二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虽然与第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期上重叠,但因第二个保险合同只有“成立”,尚未生效,只有成立上的重叠性,没有生效上的重叠性,因此不构成重复保险。但如果第二个保险合同约定从其订立时起就生效,则两份合同有1个月的重叠期,在此期间构成重复保险。 (4)几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如果被保险人虽有几张保单,但其保险金额之和并未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这种情况属于共同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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