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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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来划分,合同可分为附合合同和议商合同。议商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议商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不仅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而且还有选择相对人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附合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的合同。其特点如下:一是附合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二是附合合同的相对人只有选择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种附从地位;三是附合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四是附合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保险合同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投保人购买保险,要么附和保险人的合同,即同意合同条款并购买该保险;要么拒绝购买该保险,一般没有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即使需要变更某项内容,也只能采纳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因此,在附合合同中,保险人较之被保险人处于明显优势。由于保险合同的这种附合性,当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某些词义理解有分歧时,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解释。不过,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保险客户的有关内容在某种条件下亦存在修改的可能,个别保险业务甚至可以临时协商,订立无既定格式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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