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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灰晨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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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交付保险费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该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但在人身保险合同或给付性保险合同中,只要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一般不论是否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它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

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交付保险费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该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有: (1)须有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 (2)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须有因果关系。但在人身保险合同或给付性保险合同中,只要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一般不论是否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保险人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 (1)保险金。财产保险合同中,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2)施救费用。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第一,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二,施救费用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第三,施救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3)争议处理费用。主要指责任保险中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4)检验费用。它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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