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保障
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属于“海损”。海损按损失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就其损失的程度看,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离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保险标的完全丧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受损后已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按推定全损索赔时必须先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其性质不同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是正常航行中所不能做的。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风险必须是实际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主观臆测可能发生风险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视做共同海损;第二,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并不是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船方负责的;第三,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自觉的、有意识的,这里的“有意识”是指人为的,故意的行为;第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谨慎的,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是合理的;第五,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间接损失;第六,特殊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有效果,即保全了处于共同风险中的财产,或者使部分船货获救。这六个条件是一个整体,构成共同海损行为时缺一不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方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应当由各方根据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负担。保险标的发生单独海损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由所属的保险单条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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