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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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之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最早采用的再保险方式,是指在保险人有分保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协商订立再保险合同,合同的有关条件也都是临时议定的。临时再保险有两个显著的优点: 一是灵活性。在临时再保险关系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双方对每笔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原保险人是否办理分保,分出什么险别,分出多少,可以根据自身所能承受的程度来决定;而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接受多少,是否需要调整再保险的条件等,也完全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自身的承担能力以及已接受业务的责任积累状况自主决定。 二是针对性。临时再保险通常是以一张保险单或一个危险单位为基础逐笔办理分保,分保的风险责任、摊赔的条件等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便于再保险人了解、掌握业务的具体情况,正确作出分入与否的决策。 临时再保险特别适用于高风险的业务、新开办的业务或不稳定的业务。但是由于临时分保是逐笔办理,逐笔审核,所以手续烦琐,工作量比较大,费用开支也大,对双方来说在人力、时间及费用上都不经济。而且临时分保时间性比较强,要求办理分保要及时,否则原保险人将承担较大的风险。因为在临时分保未办妥之前,如果原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一旦损失发生,损失将全部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而如果原保险人待与再保险人达成分保协议后才决定接受原保险业务,则可能失去获取业务的良机,从而限制了原保险人的业务接受能力,不利于原保险人对业务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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