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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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有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最大诚信、双务性、机会性、补偿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下面先从其最大诚信特点和双务性具体为大家介绍下。 一、最大诚信。 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作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但由于保险的特殊性,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体现得更加明显。这是因为当保险人考虑是否承保一种风险的时候,它必须具有精确完整的信息以便作出理性的决定。但实际上,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下,而在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而产生的,它是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共同原则。 二、双务性。合同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之分。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而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我们说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所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说是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而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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