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之可保利益
1.可保利益的定义。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标的与可保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保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可保利益产生的前提,可保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2.可保利益的性质。 (1)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必须载明的内容,但保险并不能保证标的本身不会发生危险,投保的目的在于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予以保障的是其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保险合同保障的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关系,即可保利益。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根本前提和依据。只有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如果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确立保险经济关系,那么,投保人可以将与自己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财产或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投保,这样将会引发不良的社会行为和后果。另外,在订立合同时,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标的具有多方面的可保利益,可就不同的可保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若在多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 (3)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可保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该关系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已经存在或已有存在的条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保险合同的蔫4。利益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是保险权益,如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的保险金等。保险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如寿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经保险人批准认可,自由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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