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之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可保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对保险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非都可作为可保利益,某一利益是否作为可保利益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可保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例如,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可保利益。例如,因偷税漏税、盗窃、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为投保人的可保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为不受法律认可的利益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可以用货币形式估价,而且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这种客观存在的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未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的约定等可以确定在未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这一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于索赔范围,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可保利益为限。 3.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所谓经济上的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来实现其职能的,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量,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若其损失不能以货币计量,则无法计算损失的额度,也就无法理赔,保险补偿也就无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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