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的运用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只要该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例如企业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如果厂房、机器由于火灾而损毁,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地震而损毁,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2.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实践中,承保风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失往往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原因造成,此时应区别对待,认真辨别。我们分三种情况介绍损失由多种原因导致时近因的判定和保险责任的承担。 (1)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直接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在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不慎从树上掉下来,受伤后的被保险人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险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但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相反,前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船舶遭炮火袭击受损,船体进水沉没。船体进水是战争行为的直接后果,一张战争引起的损失除外的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无法凭承保风险——海上风险(peril of sea)获赔。 (2)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在一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致死原因——疾病就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则保险公司应对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赔付。反之,则不赔。投保人投保了火险没有投保盗窃险,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3)多种原因并存。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假如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仅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如果上述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则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的同时,并不免除意外伤残保险的给付责任。因为死亡的近因是除外风险——疾病,而丧失肢体的近因则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车祸。 2)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不慎跌倒致使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医治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即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如果没有摔伤,又如何产生伤口感染的后果?结核杆菌不是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它的出现并没有使摔伤这一原因停止发挥作用,割断伤口与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被保险人是在两种原因共同、持续作用下死亡的,单纯体内存留结核杆菌或摔伤都不会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两种原因同为造成损失的不可分的近因。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的牵强之处在于违反客观事实,盲目笃信只有一个近因。 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一艘船投保了定期保险,在保险期内的一次航行中受损,保险公司以该船存在设计缺陷不适航,拒绝赔付。法院认定损失由不适航和恶劣天气共同造成,因此损失的近因有两个。恶劣天气是承保风险,设计缺陷造成的不适航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是定期保单的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同时,损失存在多个近因的,被保险人可以任何一个近因提出索赔。船只因船长与海盗合谋而被捕获,被保险人以捕获损失和船长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求偿都可获赔。 另一方面,两个或多个近因中,至少有一个明确除外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该原则在英国1973年韦恩罐泵公司诉保险公司一案中得以确定。原告在生产塑料制品的工厂,设计并安装了用于储藏和运输化工原料的设备。原告投保的保险单承保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单的除外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因被保险人装运货物的性质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内,设备试车前夜在无人看管的状态下运行,引起火灾,烧毁了工厂。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法院认为货物的自身易燃性是除外近因,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同时,货物的自身易燃性并非损失的单一近因,承保范围内的人工操作不当与货物的自身性质相互作用才导致损失。此时,一个为可保近因,一个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凭借除外条款免除责任,因为除外条款属于保单的特别约定,其效力优于普通条款。 保险公司在上述伤口感染的案例中,如果接受可以同时存在多个致损近因的观念,以两个近因中至少有一个明确除外的,被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作为拒赔的理由,也许更能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所接受。从物质角度讲,两种拒赔理由带给当事人的结果是一样的,但多个近因的解释更客观地分析了损失的因果关系,有助于保险公司树立公正、诚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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