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补偿的限额

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通常是以保险金额、实际现金价值和可保利益额作为限制的,为了既保证被保险人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补偿而获取额外利益,应以三者中金额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额度。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最大损失风险。因此,无论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任何一次部分损失,保险人的最高赔付责任都不应该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二)实际现金价值财产保险中另一个对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重要限制是损失发生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actual cash value)。即使保险金额大于损失发生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损失发生时承保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对于实际现金价值如何确定,保险法和保险单本身通常并无定义或计算方法。根据美国法庭的判例和财产保险的习惯做法,确定实际现金价值的方法有以下4种: 1.重置成本减去折旧(replacement cost less depreciation)。大多数美国法庭认为实际现金价值是指“损失时的重置成本减去折旧”。因此,实际现金价值就包括两个因素:重置成本和折旧。重置成本是指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合理时间内,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种类和质量的材料,以合理的速度进行修理或重建受损财产所需的费用。重置成本包括了工时费用和材料费用,这两种费用的确定必须注意时间因素。确定实际现金价值时的折旧不同于会计上的折旧,它不考虑积累和税收,而主要考虑受损财产的使用年限、逐渐过时的情况,以及保险标的的式样、经济上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等。通常,该折旧是以百分比计算的,分子是财产已经使用的年限,分母是财产预期使用的年限。例如,一座房子的使用寿命为60年,它已经使用了15年,则折旧率为1/4。不过,使用重置成本减去折旧以确定实际现金价值仍然常常引起误解或争议,因为在个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一般不会考虑折旧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往往会使用一些替代性的概念来确定实际现金价值。 2.收入计算法(income approach)。这种方法是通过计算承保财产在其剩余有效使用期内所能产生的潜在净收入总量的现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这是一种将不动产所能产生的收入——租金资本化的方法。承保财产在其剩余有效使用期内所能产生的潜在净收入总量等于年收入除以利率。 3.市场价值fmarket value)。如果承保财产的市场价值容易确定,财产保险中常常使用市场价值作为保险标的的实际现金价值。从理论上讲,承保财产的可保价值应该相当于该财产在市场上可以实现的货币价格。这种价格应该能够代表承保财产当时的重置成本减去已经消费的价值。不过,如果使用市场价值作为衡量承保财产实际现金价值的唯一尺度也存在着一定问题。因为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其造价或成本常常与其市场价值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后者往往受到更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位于具有潜在商机地区的废弃建筑的价值实际上是土地的价值。 4.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有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直接使用重置成本代替实际现金价值作为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基础。例如美国的个人房屋财产综合保险单。这样做的好处是个人被保险人省去考虑财产折旧计算实际现金价值时的麻烦,同时,由于增加了保险标的的价值,使被保险人不足额保险的可能性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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