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保险条款简介
伦敦保险人协会(1LU)于1884年成立后,就着手将当时市场上普遍使用的条款加以组合,形成标准的保险条款供被保险人使用,其中最早的一套条款就是1888年的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nstituteTimeClauses-Hulls,ITC-H)。1983年10月1日实施的ITC-H是与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共同使用的,而在此之前的1970年ITC-H是与劳合社S.G.保险单配套使用的。1970年ITC-H共有三套条款:第一套承保“完全条件”(FullConditions),俗称一切险条款,这一套条款被移植到1983年新条款中;第二套条款为“单独海损不赔条件”(F.P.A.AbsolutelyConditions),这一套条款被1983年船舶“全损险”条款(T.L.O.Clause)所取代;第三套条款为“损害不赔条件”(F.O.D.Absolutely Conditions),这一套条款在1983年修订新条款时被完全废除。
1995年11月1日,伦敦保险人协会推出了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995年n℃-H)。导致1995年ITC-H出台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1983年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一些重要的国际海事法律、法规得到重大发展,如1989年4月28日在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上正式通过了“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1910年在布鲁塞尔签定的“1910年救助公约”作了较大的改动。新的救助公约对共同海损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因而,国际海事组织于1994年在悉尼召开的第35届国际大会上,通过了对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修订,形成了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并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这些新海事法律、法规的出现对于船东承担的责任有所加重,海上船舶保险人针对这种变化不得不相应调整船舶保险条款。
第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传统的拥有并经营船舶的船公司减少,船东往往乐于将船舶悬挂方便旗,并交给没有产权的船舶管理公司去经营。船舶保险人认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质量以及船舶的维修养护质量下降,导致船舶索赔案件骤增,保险人实际承担了船东缺乏船舶正常养护的后果。另外,1995年ITC-H也是针对于1998年生效的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SM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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