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损与推定全损的索赔

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2款是关于船舶全损索赔的一些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船舶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根据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把船舶实际全损的情况归纳为下列四种:
(1)船舶全部损毁灭失。
(2)船舶受到严重损害损坏,已不能恢复原状或原有使用效能。
(3)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了保险船舶。例如,船舶被敌对国捕获、没收并无希望收回。
(4)从保险船舶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起算,超过两个月没有得到它的任何行踪消息,保险船舶被认为发生了实际全损。
在遇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时,被保险人便可要求保险人赔偿船舶实际全损,保险人对船舶实际全损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对船舶的权益从船舶遭受保险事故时起转让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
2.推定全损
根据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推定全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例如船舶搁浅地点远离港口,气候条件恶劣,救助工作无法及时顺利进行,已严重损坏的船舶完全灭失将不可避免。
(2)对受损船舶的救助费用、修理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中的一项或几项总和超过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例如,某轮保险价值1 500万美元,在航行途中因驾驶员的疏忽与另一条船发生严重碰撞,货舱大量进水导致船体倾斜。后该船被救助成功,应支付救助费用700万美元,验船师估计修理费用为900万美元,两者总和为l 600万美元,已经超过了该船保险价值1 500万美元,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按船舶部分损失索赔,也可以按照船舶推定全损索赔,保险人对船舶推定全损的赔偿同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选择索赔推定全损,他就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交有效的委付通知,否则,保险人只能作部分损失处理。如果保险人接受了委付,保险船舶就属于保险人所有。但是即便保险人拒绝委付,只要推定全损成立,保险人仍得按照保险金额赔偿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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