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退还介绍
保险费的退还简称退费,是指保险人将全部或部分净保险费①退还给被保险人。
按照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7条规定,退费分为三大类,即被保险人退保退费、保险合同提前终止退费和停泊退费。
1.被保险人退保退费
如果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人应退还全部净保费,但可以另行收取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按本条规定,保险人将净保费按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本条款第6条第3款,即当船舶在货物、航程、拖带、救助等方面违反保险条款的规定,所导致的保险责任自动终止的情况。
2.保险合同提前终止退费,净保险费是从被保险人交缴的总保险费或毛保费中扣除经纪人佣金和各种手续费,如回扣后,保险人实际所得的保险费。无论哪一种退费,均只退还净保险费。
这是指在本条款第6条第(2)款规定的船级或船级社改变而导致保险自动终止的情况下,剩余期间的净保费应按日比例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
3.停泊退费
船舶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区内连续停泊达30天以上时,不管是为了在船厂修理还是为了装卸货物,保险人按停泊天数将净保费的一半(50%)退还给被保险人。但是退费要在保险期限终止后结算。该规定不适用于船舶全损,当保险船舶在保险期内发生全损,尽管在此之前已经停泊超过30天,保险人仍不予退费。港口停泊的时间是指保险船舶抵达港口检疫锚地等待检疫开始到重新启航止,包括该期间的船舶移位,进出船坞、船厂以及修理的时间,但不包括在上海长江口处锚地的停泊时间以及在国外类似锚地的停泊时间。
保险人给予停泊退费的先决条件是保险船舶在保险人所允许的停泊地点停泊要超过30天,即至少达到31天,才可以享受退费。若停泊时间恰好是30天或30天零几个小时,则不予退费。例如,一艘船舶在4月1日抵达锚地,5月2日起航,总天数为32天,扣除l天,实际停泊天数为31天,保险人准予退费。假如该船在5月1日起航,那么停泊时间为30天,保险人不予退费。如果船舶在5月1日18时起航,按进锚地的时间计算,超过30天零5小时,也不予退费。
如果超过30天的停泊期分别属于两张同一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因为每一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或再保险人可能不同,保险人的保险年度核算也受影响。
如果超过30天的停泊期属于不同保险人的连续保单,各保险人只考虑船舶在其保险期间内停泊的天数,如皆不足30天,被保险人就得不到退费。
ITC-H的相关规定与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该规定有一定的差别。前者规定每届满30天为一个退费单元办理一期退费,退费按月比例计算,而非象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按日比例的50%退费。根据ITC-H的规定,如一次停泊59天,也只能得到一期(30天)的退费。另外,ITC-H对停泊期间船舶是否进行修理规定了不同的退费比例,对保险人更有利一些;而中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不论船舶是否进行修理,退费标准是一样的。但是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对船舶在未经同意的港口或水域停泊的天数能否计入所要求的至少30天的连续停泊期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船舶在停泊期内被用作储藏货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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