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战争罢工险责任范围
战争罢工险保险人对于下述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2.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3.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和炸弹;
4.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5.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是指上述战争、罢工行为直接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例如,被保险船舶被水雷击沉,保险人即按全损赔偿;若被击伤,保险人负责合理的修理费用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还有施救费用等。由于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修理费用等不属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工人罢工的直接威胁而采取紧急行动时与第三者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在得知要封港的消息后,船舶用全速航行以图离开港口,以致碰撞了附近的船舶,或者船舶在近海航行时,为了避免被海岸炮兵或舰队的炮火击中,采取各种船艺来躲避炮火,以致碰撞了另一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中国船舶战争罢工险把封锁(Detainment,在协会条款中称为“羁押”)列为承保风险,而在协会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却不是列明的承保责任。此外,根据中国条款的现定,被保险船舶不论是被捕获、扣留、羁押还是被没收,或是封锁,被保险人从承保风险发生之日起算满6个月才能就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推定全损提出索赔。而协会船舶战争险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船舶由于捕获、扣押等原因被羁押超过12月,被保险人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而其他损失索赔则不受这12个月的限制。这两种规定对被保险人各有利弊。
本条款承保的恶意行为被限制在“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的范围内,而协会条款同时承保恶意行为的人、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和恐怖分子,其承保范围显然比本条款要宽一些。另外,本条款的承保责任中没有提及保险船舶被“征收”(Expro-priation)所造成的损失,而协会条款是给予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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