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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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为第15条的“全损条款”明确了在全损下,运费保险索赔的规定。 第1款规定,保险船舶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须全额支付保险金额,无论保险船舶是满载、半载还是空载,出租还是未出租。由此可见,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运费保险被视作船舶的增加价值保险,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息息相关。在船舶发生全损的情况下,船东只需证明船舶发生了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可向运费保险人索赔全额的运费赔偿,而勿需证明处于风险中的运费金额。
第2款规定,在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船体和机器的保险价值应作为船舶修理后的价值,不应考虑保险船舶的受损或解体后的价值或残骸。这一规定与现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所对应的规定完全相同。
第3款规定,如果保险船舶推定全损,但船壳和机器保险是按部分损失索赔处理的,保险人根据本条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规定是保险人对Petr~M.Nomi~sLtd.v.Robe~mn(1939)一案的判决结果不满的产物。在该案中,保险船舶上发生了火灾和爆炸,修理费用超过了船舶的保险价值,可以构成推定全损。尽管如此,船东选择修船,向船舶保险人索赔部分损失。但是船东向运费498保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赔偿,理由是船舶已经构成了推定全损。运费保险人以船东没有发出委付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贵族院判决,运费保险人败诉,因为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船舶已经构成推定全损,有无委付通知对于被保险人索赔运费推定全损并没有影响。运费保险人对于这个判决不满,因而在以后的运费保险单中,就加入了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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