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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如及相关规章

喻利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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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5年6月30日以第五十一号主席令颁布并宣布,自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共计八章152条。条);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第8条)。共有18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费的支付,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受益人的指定,丧失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的处理,自杀条款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5年6月30日以第五十一号主席令颁布并宣布,自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共计八章152条。
  1.第一章是总则,共有8条,规定厂五个方面的问题:(1)保险法的立法目的(第1条);(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第2条);(3)保险法的适用范围(第3条);(4)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几项原则(第4条至第?条);(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第8条)。
  2.第二章是保险合同法的内容,共有60条,分为三节。
  第一节是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共有23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的履行(包括索赔、索赔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理赔与先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欺诈,再保险,保险合同的解释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节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共有19条,规定了对财产保险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特殊要求,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出险通知、出险施救),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重复保险,物上代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节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共有18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保险费的支付,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受益人的指定,丧失受益权,没有受益人的保险金的处理,自杀条款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等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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