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之推定全损

海上保险之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 当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放弃,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花费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就会构成推定全损。
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构成推定全损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如船舶触礁地点在偏远而危险的地方,因气候恶劣,不能进行救助,尽管实际全损还没有发生,但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再如货物严重受损,虽然没有丧失属性,但可以预计到达目的地时,丧失属性不可避免。此时被保险人就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我国
<海商法)第246条对船舶和货物的推定全损下了定义,但没有提及下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即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
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而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构成推定全损:第一,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可能收回该标的;第二,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这种情况常常起因于战争风险,例如保险船舶遭遇扣押、拘留、羁押、没收等。现行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中的羁押条款规定,保险船舶因扣押等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丧失对该船的自由处分和使用,从发出委付通知时起算达12个月,该船就可以视为推定全损。中国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规定从事故发生起算满6个月,
保险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的推定全损索赔。
海商法)第246条对船舶和货物的推定全损下了定义,但没有提及下文所述的第二种情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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