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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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有效的委付必须具备的条件 委付通知必须及时发出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标的受损后,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澄清消息。一旦获得可靠消息,被保险人又决定索赔全部损失,他就应该及时发出委付通知。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及时发出委付通知,他就有可能丧失了发出委付通知的权利,保险人就只能按照部分损失赔付。
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发出委付通知,主要是为了使保险人能够考虑和采取对自己最有利的措施。委付通知的发出是否“及时”,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在得知详细情况后就及时地发出通知,但被保险人有权在弄清楚事实以后再发出委付通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损失通知并不是委付通知。
例如,如果船东得知船舶搁浅了,仅凭此消息他还不能确定是否要委付。后来得知救助是不可能的,或得知起浮后的修理费用太高,不值得进行修理,此时,他就必须发出委付通知了。如果在船被起浮之后,甚至又修理之后,才发出委付通知,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委付通知。但如果起浮修理后又发生了大火,那么船东可以以第二项事故为由,提交委付通知。 ;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在委付通知发出以前所发生的拯救保险标的的费用不能够与其后发生的费用加总来衡量推定全损是否成立。例如船舶遭遇海难,船东雇拖船将难船拖到日本,花了60万美元拖带费用,后又发现修理费用太高而不划算,决定索赔推定全损,就发出了委付通知。这60万美元的拖带费用就不能计算在船舶的修理费用中去衡量推定全损是否成立。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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