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共同海损牺牲补偿(二)
船舶共同海损牺牲补偿 1.更换零部件的“以新换旧”的扣减 进行共同海损修理,对于新更换的部件和材料的“以新换旧”的扣减是以船舶的船龄作为划分标准的,凡是船龄不超过15年,一概不做任何扣减,所有修理费用全部列为共同海损;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舶更换的新部件和新材料一律扣减1/3后才列入共同海损。
为修理船舶而支付的干坞、船台和进出船坞的移泊费等费用并不对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有任何影响,因此对这部分费用不作任何扣减。
船舶修理从使用材料、修理性质角度看,可以分为永久性修理和临时性修理。如果临时修理的项目是为了共同安全,或属于共同海损牺牲所造成的损失,修理费用可列为共同海损。
由于临时性修理不具有永久使用价值,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对这部分修理的换新也不做“以新换旧”的扣减。如果临时性修理费用可列为共同海损,则船舶于完成航程后,拆除临时修理部分而产生的费用也应作为共同海损而给予补偿。
2.拆防旧零部件的作价 船舶修理拆换下来的零部件如果还有残值,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应将此项残值扣除。
3.船底清洗、油漆和涂层费用 船底清洗、油漆或涂层费用原则上不作为共同海损,但如果船舶上次清洗、油漆船底是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前1年以内进行的,对事故后修理时进行的清洗、油漆船底的费用可以酌量补偿一部分。
4.未修理的船舶损失 在结束共同海损理算时,有时会发生船舶共同海损牺牲没有修理的情况,对于这部分未修理的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由于不可能以修理费用作为计算补偿的基础,必须按照另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对于这类性质的损失应按照该项损失引起的合理贬值金额作为补偿的标准,但如果这项贬值超过了估计的修理费用,则应以估计的修理费用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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