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共同海损分摊财产的比例

参加共同海损分摊财产的比例 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财产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产生的牺牲和费用,应当由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免遭损失的所有受益方按各自受益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以补偿共同海损损失,这就叫共同海损分摊,俗称“摊水”。
如果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不能解除船舶、货物的共同危险,最后使船舶、货物仍无法避免遭受全部损失,则分摊的基础已不存在。但仅是共同海损措施取得成效这一点还是不足以构成分摊,进行分摊还必须以受益船舶、货物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终止港或目的港为条件。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受益的财产才有可能成为共同海损措施的实际受益方;如果受益的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事故结束以后继续航行时,又因遭遇了另一个海损事故而全部损失,其结果仍将是不存在任何可参与分摊的财产,因而也谈不上共同海损补偿和分摊问题。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的财产,还必须是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的时候在运载船舶上的财产(包括船舶本身)。而根据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商业性拖航的拖带方与被拖方及其载货也属于同一海上航程的共同方。在同一航程中,凡是在共同海损事故以前已经卸下和在事故以后重新装上的货物,由于发生事故时均不在船上,不是遭受共同危险威胁的一方,因此无需参加分摊。同样,即使是属于同一提单项下的货物,如果在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时,没有全部装载在船上,参加分摊的这笔提单项下的货物也只应以已经装上船的那部分货物为限。同处理共同海损补偿一样,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财产,一般仅限于船舶、货物和运费三大项(包括应受补偿的部分)。邮件、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包括金银首饰和随船装运的私用汽车以及船员个人财产均不参加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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