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之船舶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之船舶分摊价值 船舶的分摊价值,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金额汁算。
确定船舶的价值主要采取下列两种办法: 第一,由专业船舶估价师根据船舶的造价,按船舶使用的年限扣除折旧,并适当考虑添置新零部件的因素,计算出当时的船舶价值。
第二,由专业船舶估价师根据被估价船舶的船舶资料,例如船舶的总吨位、净吨位、船舶建造年份、造船厂名称、船级、船舶甲板、货舱及轮机等情况,以及同类船舶在最近市场上的成交价格,结合可以影响船舶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进行估价。若估价时船舶正处于受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船舶分摊价值,就应从船舶的完好价值中扣减单独海损,但要注意不能把船舶在本航程中遭受共同海损的损失也扣去。如果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在抵达航程终止港后立即出售,这项出售价格就可以被当作船舶在当地当时的实际价值,那么只要在这个出售价格基础上再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即可计算出船舶的分摊价值。
扣减的损失金额除了船舶的损失修理费用以外,还包括各项与损失有关的费用,例如用于修理的备件供应费,包括合理的运费,协助修理的船员工资和奖金,船舶损失检验费等。计算船舶分摊价值时,应加上船舶抵达终止港剩存的燃料价值。如果按照光船租船合同的规定,燃料由租船人负责提供时,燃料应作为单独一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另外还应扣减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以后支付的一切额外费用,但已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和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或任何其他实质上类似的规定裁决应由船舶承担的特别补偿除外。这也是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使船舶等财产参加分摊的价值确实是该各项财产的实际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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