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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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海上救助行为,救助人必须证明他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救助标的物是一个认可的救助主体。例如船舶、索具、残骸、海上钻井平台、可能损失的运费等。另外,在英国如果飞机在海上出事并获救,不管是任何种类的航空器,法律都承认救助人有索取救助报酬的权利,但是海上浮标灯不属救助标的。
(2)救助标的必须处于真正的危险之中,尽管这一危险并不十分危急。例如,一艘船舶双锚断掉后被拖进港内,法院判:“尽管当时船舶并非处于危险之中,但是该轮能否安全抛锚是个疑问;如果一阵大风就有可能把船吹到岸边,存在这种危险即构成救助”。又如一船船舶由引水员引航在M港夜间抛锚,当时风很大,船长认为需要拖轮协助。救助人认为如果当时无拖轮救助,该轮将面临搁浅和与河堤相撞的危险。法院判:“救助报酬索赔应予驳回。因为该轮当时没处于真正的危险中,无论是船本身还是船长都没处于危险状态,似乎引水员有点过分紧张。”
在决定船舶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时,首先要考虑船长是否认为他的船处于危险之中,船长是否发出求救信号,是否签署了劳合社救助契约。
(3)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而并非事先依规定被迫履行契约。海上救助的概念是为了鼓励航海者和救捞公司自愿地去抢救海上遇难的船只或财产。如果救助人是为了履行原合同所订义务或者道德上、接捧上单子乏骏行的义务而进行救助就不应索取报酬。例如拖轮是按拖航协议把失去自航能力的船舶拖到安全港口,事后不能再索取救助报酬。另外港内消防人员也无权索取救助报酬。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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