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险立法监督的演变

在英国保险的立法管制主要是为了纠正经营上的困境或管理中的弊端. 早在18世纪由南海欺诈案而引起的欺诈法案。即对保险业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限制。1824年上述法案取消,现代保险机构纷纷出现,英国出现了设立保险公司的热潮。由于在1844年前,保险公司的成立都不要注册,由此不少公司的成立具有欺诈性。1841年“选择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发观了许多欺诈证据,由此,1844年英国制定了公司法,要求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注册。但这种规定并没有阻止寿险公司破产的浪潮,因为“选择委员会”的一系列报告及公司法本身并未涉及到寿险公司的实质问题。 19世纪英国在经济上奉行的是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主张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调节经济活动。这种自由放任的思想同样在保险领域得到流行,这促使许多公司力图通过兼并和接管其它公司来巩固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这种兼并的现象到19世纪中叶达到了惊人的地步,破产现象屡见不鲜。寿险业在经营上失败的严重性,引起了当局的注意。1870年,英国制定了寿险公司法,对寿险公司的保证金、财产帐户,兼并、清算都作出了规定。虽然该法案在防止寿险公司破产方面的成效不大,但具有历史意义的是该法案确立了。只要作了说明就有完全自由”的原则(freedom with discosure)。这条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原则在英国盛行了很长时期,核心就是强制保险公司向管理当局。保单持有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合理估计公司的财务状况. 1909年,英国又制定了保险公司法(Assurance Companies Act),将1870年的寿险公司法中的管理及各项规定扩展到了除水险和汽车险外的所有其它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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