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税制的建立和演变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国家各个发展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制定的。建国后的40多年来,随着新中国的诞生和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建立和演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分为4个阶段。 1.1950—1957年的税制。 1950年全国统一征税,建立新税制。这种税制,适应当时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情况,使得解放初期的困难局面迅速扭转,财政收入接近平衡,通货停止膨胀,物价趋向稳定。 2.1958—1978年的税制。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后,在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国营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国营企业上缴的税和利两种形式没有从实质上分清。 税收除保证财政收入外,实际上不起经济杠杆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1958年和1973年进行了两次大的税制简并。 这几次改革的最大问题,就是忽视了税收的调节作用,尤其忽视了税收对国营经济的调节作用。 3.1979—1993年的税制。 1979年后,为了贯彻执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有步骤地对税收制度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改革工商税。以发挥税收调节生产和流通的杠杆作用。建立某些新税种。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陆续设置了一些新税种:如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印花税。(2)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种。(3)建立和完善涉外税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十四大进一步决定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税收原则明确提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税收内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开征土地增值税,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抓紧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合并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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