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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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单之营运费用保险单 营运费用,是船舶营运所需的燃料、物料、贮藏晶等购入费,以及船员的薪金、管理人的利润、运费、租金、停航退费、船壳机器的超值和支出的保险费等费用的总称。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在船舶保险中,保险价值是风险开始时的船舶价值,包括船舶的设备,全体船员的食物与其他物料,预付给船员的工资以及为使船舶适合航行于保险单所载明的航程或航海所可能产生的其他垫付费用加上全部保险费。”根据此原则,船东对于航程开始时他的支出以及他所期望赚取的利润具有可保利益,可以为之投保。然而,在航程中,船东需重置设备、新增雇员、补充给养,这些支出也有损失的风险,对其投保显得很有必要,于是就产生了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保险。 但若对这类费用都一一列举并算出其保险价值,并在发生事故时仔细查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是颇为困难的。演变至今,已不必证明其明细项目即可投保。在发生损害之际,被保险人对于损害的实际数额不必证明,即以保险金额视为损失额,而照数赔偿,这种保险单属信誉保险单。现在的营运费用保险,大多已成为船舶保险的补充保险。不少国家对此种保险单的保险金额限制为船舶保险价值的12%一20%以内。1983年和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都有一条“船舶营运费用保证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办理该附加险时,保证其保险金额不能超过船壳险保险价值的25%。否则,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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