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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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凭证,亦称联合发票,是一种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的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证。目前这种单证仅适用于我国对港澳地区的出口业务。其填制的方法是:保险公司在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检验和理赔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保险公司戳印,其他项目均按照发票上所列为准,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后,保险人根据投保险别的有关条款进行赔付。 暂保单,亦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所出立的临时证明。它常常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还有一些条件尚未确定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先行开立的。例如,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载货船舶的名称及开航日期尚不了解,保险人可先行签发此种单证,待投保人获悉船名及开航日期并告知后,再发给正式保险单,或者用批单方式加贴在暂保单上。暂保单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30天内如果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暂保单即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保险人也可以取消暂保单,但事先须通知投保人。另外,在国外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一种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它是保险经纪人收到被保险人的投保委托和保险费的一种证明,不起保险单的作用。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根据国际商会现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内特别授权,银行一般是不接受经纪人所签发的保险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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